诱骗强奸未成年人什么时候才可以等来一声枪响

4月1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中华全国总工会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。其中陈某某猥亵儿童、强奸、强制猥亵案引发关注。这个陈某,数罪并罚才获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他干了什么呢?他虚构身份以谈恋爱、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,诱骗9名未成年人(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)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,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。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,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,逼迫继续与其交往。

可是按照我国刑法,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【死刑】。

这些情形中,明确写了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
这个陈某,简直是按照这一条法条标准来犯罪的——他情节恶劣,不但诱骗,还胁迫;他不但侵害了一名幼童,而且多名;他的案例也引发了关注,并列为典型案例。

既然是典型,既然要重罚!为什么不顶格?为什么不死刑???有什么示范,比一声枪响更能遏制住这些伸向祖国未来花朵的黑手?数罪并罚才15年,这它爹的叫重罚?联系到这种罪犯还可以在牢里争取减刑,他出狱了孩子们也才刚刚花苞一样青春正盛,却可能背负上被伤害的阴影郁郁寡欢。

而始作俑者居然那个时候就自由了,就又可以回归社会了。说不准还可以继续把黑手伸向下一辈的幼小孩童了。这是什么世道!???

什么时候,才能让这个【或者死刑】不是一句放屁的空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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